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精准认定,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17〕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五条 认真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确理解,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条 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公开透明原则,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七条 根据资助政策要求并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来自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可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联系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通知各学院(系)向本学院(系)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七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
(四)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严格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各院(系)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类别且按“最困难→困难”的不同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对广西籍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及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校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