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在评选期间未受学校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必须位于前30%,无补考、重修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是评选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学院推荐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拨的评选名额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学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学院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各学院上报名单后,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获得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下拨专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再次分配的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学院要通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获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引导获奖学生自愿加入校梦想助跑团,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关心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
各学院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获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