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在评选期间未受学校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即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或综合测评达到本专业本年级前30%,无补考、重修科目。新生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当年的高考成绩必须超过当年本地一本录取分数线。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评选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实施。各学院推荐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评选名额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学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学院意见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我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获得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下拨专款后,学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坚决杜绝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出现再次分配的情况,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学院要通过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获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关心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
各学院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