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发〔2023〕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纪律处分公平、公开、公正,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期解除处分,但处分不能撤销。处分期间表现优异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原则上实际处分期不能少于规定处分期的一半)。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犯其他错误的,加重给予处分。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可至毕业离校之日;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但通报批评对1个研究生只适用1次,如再违纪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的,对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视频等,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损害学校、他人名誉的,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的,擅自动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如情节较轻,经赔偿后,酌情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于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出售、转让、出租、分租或出借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及电话卡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实习、实践、实验、勤工助学等活动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开展勤工助学、参加商业营销等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破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外实习、科研、专业实践等期间,未经单位、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各种保密条例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或涉及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或利用学校各种网络资源、图书馆资源非法获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公共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网络资源,影响公共计算机系统、网络等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通过网络传播、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通过网络散布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以下盗窃、冒领、欺骗、隐瞒、胁迫、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捡到公私财物不归还甚至私自使用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盗用、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责令退还财物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或转借证明、证件,以及报假案、做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宣传、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的传销、借贷、集资和投融资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他人违纪行为而为其隐瞒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他人证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伪造公文、证明、印章、他人签字或印章以及买卖、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提供校园卡等学校相关证件给第三方伪造用于进出校园各个场所,或使用伪造卡片进出校园各个场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威吓、侮辱、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威吓、侮辱他人以及故意用语言侮骂挑衅或其他方式激怒、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对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四)执械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进入他人宿舍、实验室、教室或办公室等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终了后,寻衅报复再次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不配合、拒绝、干扰学校教职员工依校规办事的、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不文明、违纪或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画报、手抄本、网页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性骚扰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私自进入异性宿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嫖娼、卖淫或介绍、容留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到娱乐场所等从事淫秽色情性质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合,交往行为不文明、着装不整或着不得体服饰,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任何形式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里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从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管制器具等进入校园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保存或使用煤气炉以及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的、乱拉乱接电线的、违规使用电器的、生火燃烧物品的、饲养宠物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情、火灾的,除责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无火情、火灾情况下,故意触动消防报警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时间(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娱乐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未获得审批,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集体活动中喝倒彩、起哄、穿戴不文明等,或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引起围观者起哄或造成其他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翻墙、穿越围栏等出入学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以及无人机使用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按学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十五)私自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当学期累计计算:课程学习、考试以及学位论文期间课时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计算;其他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课时按实际开展时间计算),视以下旷课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的、请假期满未续假(含续假未获批准)的,视离校或逾期时间(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给予下列处分:
(一)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三)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故意刁难监考人员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6.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未按考试规则要求执行,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5.在考场或考场区域的课桌、墙面、卫生间等书写、存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6.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未按考试要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7.未按考试规则要求执行,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试卷、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或手段协助参加考试者作弊,事后被学校查出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处理后,态度恶劣,对监考人员进行恐吓、谩骂、殴打等;
4.二次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管控期间,不遵守管控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出国(境),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出国(境)申请期满未申请或申请了未获审批仍继续滞留国(境)外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审批,擅自离开申请国(境)去往他国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国(境)外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国(境)外有影响国家形象的不文明言语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了国(境)外当地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非法资助,隐瞒不报,继续接受资助,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影响或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等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在学校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的;
(四)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五)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在校期间违纪再犯的;
(三)同时有2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累计达3次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四章 处分权限、报批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研究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告知研究生拟被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意见。拟受到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按学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逾期不申请听证、不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研究生纪律处分呈报表》(附件1),并附错误事实、旁证材料和本人检查材料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事发后1周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发文;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查清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并做出处分决定,报学校发文;
(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进一步处理并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处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对处分或者其他不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分决定的生效:
(一)被处分人在申诉期内没有提出申诉;
(二)被处分人的申诉被驳回;
(三)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申诉,受理机构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以改变后的最终处分决定为准,并以最终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人,并由受处分人签收。受处分人因故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符合解除纪律处分条件后,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对错误的认识、改进情况、自我评价等)并填写《广西科技大学解除研究生违纪处分呈报表》(附件2),导师提出意见,提交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所在学院、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处分文号;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受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科大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