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我校授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均可按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按学校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题、认真完成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得研究生培养计划设定的目标成果。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舞弊作伪、学术不端行为等;
2.违法违纪受处分未解除者。
第五条 研究生仅因发生考试作弊行为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学制年限内,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工作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毕业前考取博士研究生;
(二)毕业前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以获奖当年学校认定的竞赛为准,团体奖限排名前2);
(三)毕业前按第九条的署名规定发表1篇sci(ssci)、ei(a&h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1篇高质量科技期刊t2级及以上期刊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发表1篇论文,或人大复印报刊全文转载1篇论文;或2篇高质量科技期刊t3级期刊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限人文社科类专业)。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五)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综合分数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为优秀。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并达到各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翻译专业硕士生应熟练掌握母语和至少1门外语,娴熟地运用2种语言进行口头和书面交际。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要求75分(含75分)以上,不达75分者须补考(补考以2门次为限)。除满足第七条规定者,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75分者不能申请学位。
第七条 1至2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75分但满60分者,在校期间取得以下成绩,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按第九条的署名规定发表的论文在 sci(ssci)、ei(a&hci)、cssci收录1篇,或高质量科技期刊t3级及以上,或核心期刊(限人文社科类专业)发表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1篇,或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文章1篇,或出版专著1部(署名前三位),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前三名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多媒体软件大赛、数学建模等高层次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八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了1门外国语。
第九条 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科研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增刊除外)或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上发表(或已录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录用论文须提交相关的录用证明、版面费付款证明和论文清样。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三)在大型课外科技作品或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区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
(五)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三)正式出版(含接受出版)专著1部,且出版成果的完成人标注能够证明其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未正式出版的须提交相关的证明和付款证明。
(六)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机构采纳。
(七)参与导师正式立项科研项目,完成经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1项,国家级及以上排序为前7名,省部级排序前5名。
(八)以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第一)结合导师立项军工科研项目撰写并提交该项目《技术报告》,并经课题组认定同意。
(九)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可以是体现从事专业领域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新品种、软件、设计、标准、作品、工作案例、成果转化等应用性成果。
各学科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制定本学科成果要求,但不能低于以上标准。上述所有成果必须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论文、专著、竞赛奖、创新项目、研究报告等成果广西科技大学应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成果广西科技大学必须为署名单位之一。成果(八)中军工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成果(九)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给出成果认定标准并在招生之前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学院组织3名以上本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对成果是否达到硕士水平进行鉴定。
第十条 提前毕业条件要求:
(一)学制3年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已缴清全部费用。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80分及以上,同时按第九条的署名规定发表1篇被sci(ssci)、ei(a&hci)、c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1篇t2级及以上期刊论文,或2篇t3级或核心期刊论文,或同时满足第九条科研成果要求中的2项成果。
(四)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和答辩结果需全部为良好及以上(75分以上)且至少有1个为优(90分)。
各学科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在培养方案中完善本学科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研究生应独立完成1份系统而完整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研究应具有新见解(学术硕士学位论文)或实用性成果(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
(四)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以应用为导向,可采用项目调研报告、实践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创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学位论文根据专业特点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明确并依据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资格审查:
(一)硕士研究生应在每年的3月或9月提出学位论文评审资格审查申请。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查相关表格,指导教师审阅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稿等相关材料,写出详细评语,并签署“同意送审”的意见后,于答辩前2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三)研究生工作处审查学位论文评审资格,通过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可组织学位论文评审等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
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审形式。
学位论文评审人应是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术作风正派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均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审人。
学位论文评审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明确是否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2名校外评审专家的评阅。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认定:
学位论文评审后,2名评阅人均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方能组织答辩;有1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本次答辩的意见,可增聘1名评阅人(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行业专家否定则另聘1名行业专家)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若再评结果同意答辩则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若再评结果不同意答辩则本次评审视为不通过,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他情况视为评审不通过,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未能通过评审的学位论文,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重新写作或进行重大修改,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学校统一受理时间重新申请评审,但每次学位论文评审申请间隔不少于6个月。超过规定学制期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评审申请。
学位论文评审合格,但2名专家评分均低于70分且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其作者须逐条针对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并写出具体的书面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交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查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经评审和学术不端检测通过后,进入答辩环节。硕士学位论文在送审、检测、答辩等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可延期重新申请答辩1次,如果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审结果,给予举行论文答辩或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信息于答辩3天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网站发布(保密论文除外)。公示期有举报或争议的,暂停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处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进行。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学位申请、授予与撤销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末办理硕士学位审批。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合格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填写《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评定书》。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修学规定课程和获得规定学分的同时,须完成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2部分组成的毕业考核。2部分共同作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专业水平的评价依据,均须达到合格标准。毕业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为: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占70%,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占30%。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秘书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评议书、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材料。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由研究生工作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申请学位的材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出席会议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造册,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硕士研究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经国务院授权由我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分别送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和学院资料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在1年内按规定程序申请授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涉密项目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遵从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并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发〔2021〕3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