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发〔2023〕13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外国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籍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凡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本科学习阶段,未受过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0(或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及以上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及以上水平。
(五)留学生必修的《中国概况》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对国际教育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士学位证书正本所用语言为汉语。
(二)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规定的,一经查实,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学位备案。
(四)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科技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发〔201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