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版)
序 言
广西科技大学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西南地区工业重镇、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柳州市,是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1958年在南宁筹建的广西工学院。1960年广西化工学院、广西水电学院、广西邮电专科学校合并建立广西工学院,并将南宁化工学校、广西工业干部学校并入学校。1962年因教育部进行大中专院校撤并调整,学校停办。1982年广西轻工学院、广西机械学院、广西石油化工学院合并成立广西工学院。1984年合并入广西大学,保留牌子。1985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工学院移到柳州市办学。2012年广西工学院与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广西科技大学。
学校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学科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充分依托地处广西最大的工业城市的办学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人才。学校将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围绕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协同育人,全方位与地方产业发展对接,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奋力谱写国内先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新篇章,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科技大学,简称“广西科大”。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gxust。
学校法定注所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学校设有文昌校区(原东环校区)、柳石校区、柳东校区3个主要校区,文昌校区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柳石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257号,柳东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官塘大道19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gxus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本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师生为重。学校办学定位:“建设国内先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办学特色:“校市相融、校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各方面协调发展,专业基础扎实,有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在未来成为行业骨干,在技术、管理、服务等领域发挥创新纽带作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聚焦国家战略,面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高开放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求真近道,明德致新”。学校精神:“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务实创新、追求卓越”。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指导学校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依据办学规模确定教职工编制人数,为学校创新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规划建设校园和基础办学设施,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强化办学特色,创新办学模式,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学校权利、义务与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实施和发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医学高等专科教育,拓展国际教育,按社会需求发展继续教育;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编制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制定学生考评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聘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及分配方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自主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用于办学活动费用;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占有的资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九)制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二)遵循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原则,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合格人才、提供自主创新支持,引领地方文化发展;
(四)尊重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五)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教职工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保障教职工权益;
(六)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制度,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生学业成绩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生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努力建设高水平教学平台和教学团队,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营造良好科研环境与学术氛围,努力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创新团队,促进教师学术研究能力与水平整体提高。
学校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主动融入地方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自主创新与协同创新能力,以科研活动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以科研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教职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基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教育资源共享等方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人文社科类学科专业建设和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弘扬广西科大精神,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增强文化育人功能;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学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常委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第二节 学校行政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对各内部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察处。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职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组建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权。
1.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3.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4.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5.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产生与任期。
1.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运行机制。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五)其他。
1.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各章程应规范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
2.学校在各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依自身章程组建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权。
1.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专项规划、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方案,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2.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标准、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资源条件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4.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状态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5.评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重大教学改革立项等与教学有关的奖项;
6.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7.审议由1/3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8.授权各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处理与人才培养相关的事务;
9.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提出咨询、指导、建议。
(二)任职条件。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组成。
(三)产生与任期。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民主程序推荐,委员人选由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
(四)运行机制。
1.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2.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五)其他。
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2.学校在各学院(部)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授予与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组建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权。
1.审定学校学位管理办法;
2.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和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述、复议、缓授学位等事项;
5.评议和评估各二级学院(部)学位授予工作,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6.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7.授权学位分委员会处理与学位评定相关事项;
8.审议和处理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数应不少于2/3。
(三)运行机制。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四)其他。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2.学校在各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与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是学院(部)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部)党委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部)工会是学院(部)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学院(部)根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为学院(部)配置人、财、物等资源。
学校鼓励学院(部)在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基础上特色发展。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授予学院(部)在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办学经费等方面相应的自主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定期评估学院(部)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论证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治理形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的全面工作,对党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咨询机构。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按学科门类设置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部设置主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中心(院、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聘任。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内部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依托学院(部)建立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第六节 其他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等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单位是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等基本任务,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及人员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和职务任职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举办者核定的编制数,设置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岗位,聘用事业编制人员或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根据部分教学和科研岗位要求,适当聘用校外高水平专家和高水平外籍教师,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工队伍,拓展国际教育。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学校管理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机会,公平获得学习、进修、培训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掌握岗位工作技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六)尊重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发展制度,支持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继续教育、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提升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鼓励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
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管理服务、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退休后依法依规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其他综合能力培养活动,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活动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向社会募集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科学配置资源,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及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盘活校属国有可经营性资产,增加学校收入和支持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事业更好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依法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后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区规划、建设与管理,努力建设数字化绿色校园,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环境。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授权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部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与科研基地建设、资源共享、人员互聘、学生联合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学校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师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领导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董事会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与学校共建教学和科研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校企产学研合作;
(三)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学校建设基础设施、教学条件,支持学校发展。
董事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的董事单位是学校办学的有力依托和长期合作的紧密朋友。学校充分发挥地处工业柳州和广西中部的区位优势,坚持与包括董事单位在内的企业在办学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友指在广西科技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广西科技大学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促进校友合作交流、推动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为目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学校建设。学校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造型为圆形印章形,图形整体表现“外圆内方”的寓意。主体图案为“盾形”,图案中心为大写字母“g”,右半部分图形是汉字“广”的变形,右上角是六边形图案,下半部是“u”型;外环上方是“广西科技大学”中文标准字,外环下方是“gu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标准字。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与校名中英文标准字的标准色为靛蓝(cmyk:c90 m50 y15 k0;rgb:r33 g120 b170)。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广西科技大学之歌》。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12月3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委全委会同意后按前述程序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