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及《广西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大发〔2019〕137号)的有关规定及柳州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含国家管控和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学院参照“五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单位使用化学品的教学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教学实验室三级管理制。严格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规范采购、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各教学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1.制定校级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督促各单位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2.负责易制毒、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
3.监督检查教学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4.组织教学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5.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组织化学品安全相关教育、培训,检查工作的开展。
6.负责协助教学实验室的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消防、防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危险化学品防盗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各教学单位落实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教务处监督检查教学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4.协助教务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5.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主管责任人和化学品管理员及其相应职责,明确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2.负责本单位非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及本单位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工作,并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管控制度。
3.负责建立储存化学品的专用库房,建立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台账。确保物品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实相符,并定期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定期将危险化学品台账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4.组织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工作。
5.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组织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6.根据本单位需求组织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
7.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化学品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有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四)教学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教学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
2.制定相应的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负责教学实验室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管理。
5.根据本实验室性质,提出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6.负责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填写。
7.实验室应建立日巡查台账,每日最后离开的人检查水、电、气、门窗等,并签字。
8.负责教学实验室师生员工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
9.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章 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 凡采购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先建立相应储存库房及配备相关应急设施。
第八条 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家管控的剧毒、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教学单位化学品管理员、教学单位正职领导审核,教务处复核后由教务处化学品管理员报相应的采购系统审批。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教学单位化学品管理员、教学单位正职领导审核,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人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
(三)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核,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一般化学品运输须由具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
第四章 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条 化学品储存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立专(兼)职库房管理员,库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本单位相应的化学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入库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库存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等),无标签的化学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化学品理化特性储存要求及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专用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报警、监控和应急防护等设施。仓库区内和仓库区外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危险品库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章 化学品的领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领用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求领取最低数量。领用人必须为相关教学实验室专任人员,记录好使用地点、时间、实验项目等信息。领用危险化学品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领用人须于领用危险化学品当日将剩余危险化学品交回库房,由专(兼)职库房管理员核实剂量后入库。即使药品全部使用完,空瓶仍须交回库房以统一回收处置,严禁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化学品的领用运输工作。在库房与实验场所之间,应采用妥当的方式进行运输与搬运,确保人员及化学品安全。
第十五条 每瓶危险化学品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数据真实准确。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及当地公安部门。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指的是由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研究、实验和教学活动中,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
(二)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三)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和教学实验室分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组织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监督和检查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二)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教学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开展教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工作。
(三)教学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本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需要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将审核汇总后的清单报送至学校,学校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化学废弃物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在处置之前,教学单位须按照回收公司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包装,并妥善保管;不得将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化学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过程中,教学单位废弃物处置联系人必须全程在场指挥各教学实验室将化学废弃物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学部各院、系、部参照本办法中教学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