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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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

作者:时间:2019-03-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我校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按规定交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专升本学生需要填写《专升本前置学历承诺书》,确认本人报考专升本时所持前置学历证书完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新生因工作或特殊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必须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缴费并办理报到手续后,经复查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申报学籍电子注册,电子注册通过即取得学籍。如电子注册未通过,学生必须按规定要求提供复核材料,不提供或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能在第一学年内电子注册通过者,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

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记录、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毕业时,由学生领取自行转交学生所在地人才交流与服务中心托管。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注册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一个学期不办理任何手续又不注册者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参加学习。因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清者,须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交。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不缴纳学费者,开学一个月后取消学籍;学费缴纳不足者,不计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凡取消学籍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向教育部申报学籍注销,注销后不能再恢复。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制,非医类高升专与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55年,医学类高升专与专升本专业学制为35年,高升本专业学制为57年。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年限不能低于相应层次专业规定的最短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年限,超过最长年限者,学籍将自动注销。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除有特殊规定外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每门课程都有一定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学习进度,但必须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考核合格,才能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开课情况进行选课。除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代为选定之外,其它各学期的课程由学生自选。选课前须先缴纳需选课程的学费,选课时,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有先后序要求的课程,应按教学计划安排的顺序选课。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或退选,选上的课程才有该课程的修读资格。

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最多不能超过40学分。

第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均在授课结束后进行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一)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期考成绩占60%,平时考核成绩(包括网络课程学习、作业等)占40%的比例评定。

(二)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为各项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见习等)与期末考查成绩的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重修。正考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没有参加正考和补考的课程,实行重修重考制。学生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重新选修,按课程学分再次缴纳学费,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重修不限次数。如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停开,学生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修读相近课程,经批准后可用相近课程顶替。重修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重考。学生对已取得的合格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其成绩按取得的最高分记载,重考按重修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毕业论文或设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并以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第十九条 严格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免考。

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考,并按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申请课程免考的学生须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经批准的免考课程自动取得相应的学分,原成绩作为应考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绩点。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反映。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绩点是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奖励学生的依据。

第五章  转学习形式、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不能中途更改专业和学习形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必须经过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学生需要变更学习形式的,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学习形式;

(二)转学习形式后,毕业时间以变更后的年级和学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被学校录取到其没有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又不愿意在录取专业学习的;

(二)从事的工种变更,并能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的;

(三)因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本科生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在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相同的;

(三)学习时间已超过学制或剩余有效学籍年限不足以完成转入专业课程学习的;

(四)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往高学历层次专业;

(五)无充足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二)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学期初受理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后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三)在原专业就读一年后,转入新专业时一般要降到下一年级,具体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新旧专业的课程安排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家庭住址变迁,迁离广西,凭原住地派出所开据的户口迁出证明或现住地户口,可申请转入住址相对较近的学校;

(二)因工作调动,现工作单位不在广西,凭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共同开据的证明,可申请转入离现单位较近的学校;

(三)因某种原因,本校计划开办专业不能开课,学生又不愿转入本校其它专业;

(四)因招生录取调剂,学校录取了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学生,而学生又不愿在本校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学习时间离最短学习年限不到一年的;

(二)已转过一次学校的;

(三)应做退学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联系拟转入学校后,向拟转出学校提出申请。拟转出学校进行审核,如同意转学,则指导学生填写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

(二)转入学校签署同意转学意见,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三)转学时,如涉及到变更学习形式或专业,则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

(四)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完转学手续。

(五)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须先经转出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中止选课,但还将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之后方能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学生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如学校无适当班级可以复学,可以延长再休学一年,或者申请转专业。延长休学期满,仍无适当班级可以复学者,可按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明或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入学后应征入伍者,应向学校申请休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其学籍可保留至转业或退伍,入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在转业或退伍当年内必须向学校申请复学,不按时办按休学、复学手续的,按照正常入学时间计算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未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和考试,与学校中断联系一年及以上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者;

3.未经批准,开学一个月后不办理报到注册或休学手续者;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5.因病或伤残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6.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7. 电子注册未通过,并且学生在第一学年内未提供或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8.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属上述第1、2、3、4、7、8种情况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作退学处理;属第5、6种情况者,由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按本条处理的学生,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退学,已学(或已选)过的课程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及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既要完成学习任务,又要搞好本职工作。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继续教育学院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五)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按规定向教育部申报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后,如有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学习满3年,只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学生又不愿意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只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但已达到最高学习年限,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四条 获结业证书且尚未达到最高学习年限的学生,在获证后一年之内可以回校重修未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一)达到最高修业年限而不能获得毕业或结业证书者;

(二)在籍学生学习一年后因种种原因辍学或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该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证明。

获肄业证书的学生,不能再回校继续就读。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广西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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