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研究生工作处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健康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研究生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可为2年,其他原则上均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在读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各学院开学3天内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情况。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并报研究生工作处,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及以上不报到者(因不可控因素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实践计划:
(一)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好课程学习计划。所选学位课程门数、非学位课程门数等应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生效,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改选、退选或增选课程者,应在开课2周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工作处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未办理变更手续,无论是否参加考试,成绩均记为“无效”。如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三)免听: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实践环节外,研究生经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认为已经掌握课程学习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时,可在开课前提出免听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但应该于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免修:研究生退学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附研究生成绩单原件),导师和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可免修全部或部分已修课程。
(五)补修课:按《广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规定》(校发〔2013〕118号)执行。
(六)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研一第二学期末前制定好实践计划。实践结束后撰写实践报告经导师评审合格可获得实践学分。在提交实践计划前参加了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的,经导师、学院教授委员会考核合格,可免修部分实践环节,相关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成绩评定:
(一)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人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及文献阅读、学术活动、专业实践、劳动教育等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研究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笔试加口试、口试、课程论文、实际操作(应提交实验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方式为口试的,应由2名以上教师主持,且有口试情况及成绩记录,由主持口试的所有教师共同签字后生效。
(三)学位课程原则上要求考试。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方面。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四)考查课程一般按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第九条 缓考、补考、重修:
(一)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按规定程序请假且得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应到研究生工作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一学期的补考一同进行,但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记。缓考者无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均以缺考论处。
(二)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1次。
(三)擅自缺考的研究生,无补考机会,须重修。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可以补考1次;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重修。
(四)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进行。补考的要求与正常考核相同。
(五)无论何种原因若缺课达该门课程课内总学时的1/3,则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期末考核,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必须重修。
(六)补考、重修成绩登记时分别标注“补”和“重修”。
第十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处将成绩单发给研究生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发给研究生班级。研究生若对本人的成绩有疑问可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查询。查阅试卷按《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校发〔2013〕117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请假1周以上的,经研究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课程学习阶段旷课1天,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考试期间旷课1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从事学位论文期间,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凡外出实习、科研者必须按相关要求履行手续。未经批准外出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凡遇考试须请假者,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均须经过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并办理缓考、补考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 旷课的研究生必须书面检讨。根据旷课学时及检讨态度,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的分类处理。病假超过2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事假在1学期内累计超过2个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学籍;1门课程缺课达1/3学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习期间不接受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或旅游。出国进修、留学及合作交流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进修、留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或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严格按《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科大发〔2017〕130号)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限相关或相近学科。入学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二级学院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院认可,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研究生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四)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确实需要在校内转专业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研究生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现任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同意转出意见;
(三)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该生进行业务考核及学业水平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四)拟接收导师和拟转入学院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研究生工作处;
(五)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办理转专业。
第十九条 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的,按《广西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更换导师规定》(校发〔2013〕119号)执行。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因故(疾病、公费出国学习、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委培研究生单位工作需要等)需要中断学业,经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学年计,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又需休学的,可以再申请,但休学时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休学创业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获准休学后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因应征入伍、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需要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原则上以项目时长为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保留学籍后应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本校在校生待遇。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逾期不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及以上不报到、注册的;
(六)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由于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或在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并附有关上报材料,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的处置:
(一)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三)研究生退学后,应在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或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两年制的最长不超过4年,三年制的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一切费用个人自理,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还须取得其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凡办理过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再顺延。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如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学制3年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学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80分及以上,同时发表1篇被sci、ei、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同时满足《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发〔2021〕37号)第八条科研成果要求中的两项成果。
(四)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和答辩结果需全部为良好及以上(75分以上)且至少有1个为优(90分)。
(五)各学科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在培养方案中完善本学科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毕业申请表,由导师提出书面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
(二)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研究生工作处每年9月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外审。通过论文评审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可继续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学费相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与德、智、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能通过者,可在学习年限内再重新提交论文1次,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证书;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半年及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业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同时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审定,学校将依法取消其学籍,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广西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划(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科大发〔2017〕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