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凡享受全额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5个月),按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六条 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研究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扣发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三)档案不转入我校的,不发放助学金;
(四)受学校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发放助学金;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被取消学籍之日起的当月开始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如有错发,由相关学院责任人追回错发的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科大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