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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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自愿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和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校、学院、用工单位三级管理,未经学校或学院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能私自在校内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或协助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大力挖掘并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学校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过程的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取消用工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工作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 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团中央明确的“双8标准”执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小时工作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行校、学院、用工单位三级管理。校级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级管理由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用工部门管理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包括:

(一)勤工助学活动相关文件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二)校内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核和管理;

(三)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指导各学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五)对校内外向本部门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规范与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秩序,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

(七)开展勤工助学评先评优工作;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包括:

(一)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组织,指定专职学生资助工作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二)对向本学院申请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本学院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资格进行初审;

(四)对本学院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安全教育;

(五)汇总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每年6月和12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六)协助开展勤工助学评先评优工作。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工作职责包括:

(一)用工单位应该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二)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进行岗位要求、职业道德教育;

(三)用工单位须指派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考勤、考核,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上1个月《广西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报告表》,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此为根据,审核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津贴。如因用工单位延误,未及时报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造成学生勤工助学津贴不能及时或足额发放的,津贴由用工单位支付并负责向有关学生解释;

(四)协助开展勤工助学评先评优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915日前,需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逾期视为无需求。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汇总有关情况后予以拟定设置的岗位数及岗位类别数,并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岗位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十五条 

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2种类型。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及津贴标准:

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勤工助学固定岗津贴标准:320元/月,每月工作时数2535个小时;不足25个小时按临时岗的标准计算并发放津贴;因工作需要每月实际工作时间确实超过35小时的,可以适当增加每月津贴数额,但最高不超过400/月,每月津贴当月结清。

(二)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工作时间及津贴标准:

临时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岗位津贴标准为10元/小时,临时岗位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每月使用临时岗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小时/人。如未经申报自行使用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学生工作酬劳。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学生原则上为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上岗期间,要遵纪守法,学习努力,艰苦朴素,服从安排。

(三)需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含原已在岗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到本学院领取并填写《广西科技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四)申请学生将填好的申请表上交所在班级,经班委讨论并公示,由班长签署班委会意见。

(五)将申请表送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学院党委签字盖章。

(六)学院按额定名额等额报送本学院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与用工单位初步达成聘用意向。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向用工单位下发该学年勤工助学启用文件后,学生正式上岗。每名学生只能聘任1个岗位,不能兼任多个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证由用工单位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后,聘期1年,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须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由于学生主观原因要求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好《广西科技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更换表》分别报所在学院和用工单位签字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更换。

(二)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的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并填写好《广西科技大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更换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换。

(三)勤工助学岗位更换上岗的学生原则上从当学年参加勤工助学双选会落选的学生中挑选。

(四)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即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以后将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所需学生的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见附件4),签订协议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方可生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承担。学校不承认任何未经签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包括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开展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审核设置岗位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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