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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3-22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二级单位:

《广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科技大学

2016年1月18日


广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实施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公开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其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责任。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其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投诉。

(三)督查信息公开情况。

(四)开展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1名本单位人员为信息公开联络员。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公开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公开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依据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

(一)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主动公开: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照程序予以公开。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学校信息,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学校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档案馆,按程序提供查阅。

各教学单位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各二级单位审查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二级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各二级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二级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公开办公室审核,由公开办公室视情况报各二级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公开办公室可委托校党委保密委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其特点,由各二级单位采取以下1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学校其他网页、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

(四)文件、简报等公文。

(五)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应确保有关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获取信息的用途。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申请,由信息拥有单位作出答复。各二级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报公开办公室审核,由公开办公室视情况报各二级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社会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信息拥有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公室或信息拥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的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公开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后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开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申请内容转有关单位处理。对于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公开办公室,由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单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公开办公室同意,但其延长后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二级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编制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办公室或者上级有关机关举报;监督办公室应对举报情况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由公开办公室管理,相关单位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申请人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办公室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和直属附属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顺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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