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成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具有申请资格,并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学院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总名额,参照各学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不含当年入校新生人数)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初审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院意见,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学院上报学生名单后,组织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教育部正式公告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应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在同学中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