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承担单位要强化和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市财政局将柳州市科技专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评审、评估,分批提出项目计划建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列入“项目计划建议”的项目会商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当批项目计划。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并组织项目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共同下达项目计划。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聚焦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明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经费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三)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板块整体技术进步。
(二)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持续引育人才及团队,提高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四)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五)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科技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科技项目进行分配,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包干制、贷补联动、股权投资、科技金融等方式支持我市科研事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技活动及项目属性,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资金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程序管理和使用。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技活动。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采用贷补联动方式的项目获得市科技局立项后,凭项目立项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市科技局对相应贷款按照贷补联动管理规定进行支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采用科技金融方式的资金,按照科技金融的开展形式、参与方式和资金分配方式来执行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 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2. 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 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条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第九条执行。
(一)先备案后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市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预期成果后,并按相关程序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的,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二)后审查后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三)科技服务后补助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第十一条 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有关物耗和管理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采用贷补联动、股权投资和科技金融投资方式的,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的3%以内。计划管理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科技创新统计、调查、监测、规划。
(三)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培训、调研。
(五)科技企业的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科技创新宣传。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运维。
(九)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采购。
(十)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市政府工作安排,需要开展的其他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为加强财政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入的20%,对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承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扶贫等类别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财政补助比例。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及拨付。项目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同时开展,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市科技局将项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专项资金的拨款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对实施“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完成关键节点绩效目标后拨付下一阶段款项。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依托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依托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进行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和内控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使用企业账户进行结算。
(三)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七)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
(八)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项目实行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拨入、支出进行核算,于次年填写经费决算表并报送市科技局。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开支,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转结余,提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一)项目结转经费管理要求。结转经费是指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经费后的余额。项目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要求。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经费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及综合绩效评价后,对符合条件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 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因故终止、未通过验收的研发项目,结余及违规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一)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条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依托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要求,认真履行项目绩效管理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抓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环节的工作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规定。
2017年制定的《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2017〕11号)同时废止。2022年9月19日前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2年9月19 日后验收(结题)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22年9月19日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