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校发〔2014〕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涉及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进程等方面的内容,其制订、执行和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学时数一般为8的倍数。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明确并细化专业培养目标及标准,并实现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与具体的教育教学环节都能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专业实验、修业年限和授予学位。
(二)课程设置:设置基础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专业教育三级平台课程供学生按必修课、选修课修读。另外,还应设置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培养方案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方案中的一些教学环节做出统计)。
(四)各学年教学安排表、总周数分配表、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理论教学进程表、教学学时和学分分配表。
(五)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专门人才培养规格和学校办学特点的若干指标要求。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1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1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应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与论证。
第十条 制订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后,作为学校文件下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文件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将初稿连同《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意见表》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务处长审定,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有计划地进行教材、习题集、教学参考资料、试题(试卷)库和实验设计等教学文件建设。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专业性质和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的业务范围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向各教学单位发出教学安排表,各教学单位填报教学计划执行表并平衡每门课程的教学进程;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执行表,将教学任务下达到课程承担单位,各课程承担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并报教务处审定后进行排课。
第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及实验安排表。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应汇总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出小结。针对实施过程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在新学年实施培养方案应当继续发扬和争取改进的措施。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第十八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不允许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原因需要变动的,必须在不违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对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设、撤销或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以及课程学时的增减、开课时间的变动、理论与实践学时的变动、课程承担单位的变更等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需异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专业所在学院填写《广西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异动申请表》,若涉及到课程内容的调整,必须附上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异动申请须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凡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与教材预订等)。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广西工学院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意见表
2.广西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异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