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5〕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加强新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新专业的设置及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新专业设置原则
第三条 新设专业设置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相对稳定和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优先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紧缺专业和应用型专业,适度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
第四条 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要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实现学校教学资源的整体配置、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间的相互支撑,协调统一发展。
第五条 新设专业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具备教育部关于申报新建专业规定的最低基本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有开办新专业所必需的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条件。
第六条 新设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学院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新专业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新专业的所需材料。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并召开人才需求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出席人才需求论证会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校外同类专业同行、学校就业指导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校外专家占60%以上。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同类专业专家、学校教务、招就、人事、国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学校将拟申报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新设本科专业评估的材料在学校欧洲杯买球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之后,方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专业获批准后,专业所在学院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新专业获批准后,专业办学经费按照《广西科技大学新专业办学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150 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新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和规划。学院设立新专业建设责任人,新专业建设由专业建设责任人及其领导下的专业建设小组负责。专业建设责任人一般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规划:总体目标、近期计划与措施;
(二)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人才培养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教学计划;
(三)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结构、主讲教师、师资引进及培养;
(四)教学条件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
(五)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教学大纲、教材、课件;
(六)实践环节建设: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工程训练的规划与设计,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各种竞赛活动的开展等;
第十四条 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参与论证专家中应有2名以上本专业的校外专家。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进行新专业建设,落实专业建设计划。
第五章 新专业的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新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学院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没有按照专业建设规划开展工作和没有按照规划使用经费的,应限期改进。
第十七条 在新专业首届学生毕业当年,学校将开展新专业评估,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教育厅新专业评估的准备工作。专业评估主要针对以下内容: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等。新专业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估结论为合格的专业可正常招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将通知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